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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华:论司法大数据与裁判文书公开

日期:2020-04-17 来源: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技术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在司法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司法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裁判文书公开创造了条件,不仅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一、司法大数据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影响

(一)司法大数据与司法公开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数”,是指数目;“据”,是指凭据、依靠。据此,数据是指数目的凭据或者依靠。有学者为大数据下定义为:大数据(Big Data),是指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从表象看,“大数据”就是一个容量特别大,数据类别特别多的数据集。从内涵看,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大数据内部的关联、挖掘数据与数据的复杂关系以及数据与业务和决策间的关系等。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中指出,大数据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即数量大、价值大、速度快、多样性。司法,是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根据上述解析,结合本文内容,司法大数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为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对大数据的汇集、管理、研究和应用,获取数字管理和服务的数目凭据。

司法公开,是指法院审判公开及与审判相关事务的信息公开。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要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司法公开”一词。2014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其中,“审判公开”,实为法院司法公开的另一种表述。

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司法公开包括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其中,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展示办案质量的窗口,是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加强大数据的司法应用,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二)司法大数据与裁判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实现定纷止争、体现司法水平的重要载体。建立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和统一查询制度,让公众通过网络便捷查阅裁判文书,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展现司法文明的重要举措。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为裁判文书公开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实践证明,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既畅通了社会公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也指引社会公众依法从事社会生产生活,不仅有助于群众形成理性的诉讼理念,而且有助于营造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二是有助于指导法官办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各类案件的裁判情况可以在网上查询,既有利于法官审理新型、疑难案件参考借鉴,也有助于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三是有利于落实审判责任。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构建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由此可以倒逼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审判责任,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四是有利于法学研究。司法数据的公开,为学者们开展法学实证研究提供了鲜活的实例和丰富的样本。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支撑,法学研究者可以运用更为灵活的实证研究方法,使法学研究更有针对性。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状况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发展历程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将其传到互联网上,供社会公众搜索查阅。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体现的不仅是司法技术的提升,更是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裁判文书公开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部分法院尝试将裁判文书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好的反响。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范围、程序、机制等作了规定,为规范和促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2013年7月1日,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第一次在公众面前亮相,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生效实施。自此,除法定及特殊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迈出历史性一步。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15年1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新改版上线,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为社会各界带来了更加人性化、智能化的用户体验,内容也进一步覆盖到民族语言裁判文书,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和专业用户对裁判文书的多样化需求。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年《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范围、明确了不予公布的例外情形等。

(二)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

据官方报告,截至2018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4490余万篇,访问量突破149亿人次,访客来自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执行案件3706万余件、被执行人信息5365万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045万余条,为凝聚全社会力量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已经制度化,打造“透明法院”、实行“阳光司法”的目标,至少在裁判文书公开领域正在快速接近。但是,从司法实际情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改革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书公开量有待提升。根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仍有一半以上的文书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关心的案件,无法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上网的现象,要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的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裁判文书选择上网问题。同时还指出,一些裁判文书过于简单,说理不充分,有些案件还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由此可见,裁判文书公开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是文书制作质量有待提高。司法大数据为人民法院、社会公众、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让司法贴近人民,便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司法大数据也给我们带来了挑战。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也对文书制作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高质量的法律文书,能够经得住实践的检验。目前,裁判文书制作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说理,包括说理不充分、空泛、缺乏针对性等。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的最终产品,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宣告书,是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说理”则是裁判文书的精髓,体现了裁判过程,彰显了法官智慧,承载了司法文明,对于服判息诉、定纷止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唯有具有针对性、充分性、逻辑性的说理,才能让实现正义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加强说理,做到以事明法、以理服人。

三是文书撤回制度需要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文书都需要在网上公开,诸如涉及个人隐私、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文书,应当有不公开的例外规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只是规定文书撤回的标准是具有法定事由或者特殊原因,对撤回程序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较为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法官疏于审查的情形,只要当事人申请,法官往往不做审查,一撤了之,导致规定形同虚设。

三、司法大数据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挑战

司法大数据对公正司法、司法公信来说是一场革命,是历史为我们提供的一次难得的机遇。同时,司法大数据为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让司法贴近人民,便于正义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大数据也给我们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的开拓进取,善于运用司法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

(一)提升文书公开量

运用现代技术公开裁判文书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将裁判文书公之于众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权和对司法的监督权,限制法官专断,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确立司法的公信力。同时,倒逼法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增强各级法院之间的交流,防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从目前情况看,较大数量的文书已经公之于众,供社会公众查阅,既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法官公正司法亦起到了督促的作用,效果是显著的。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提升文书公开量的同时,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即不仅将文书公知与众,还需要对文书进行分层管理和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至少达到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对典型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将社会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件剥离出来,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作为判例,单独在网上公示,起到案例指导的作用;二是对所有裁判文书进行抽样检查。通过抽样检查,查找裁判文书制作问题所在,通过裁判文书的抽查,倒查案件质量和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以达到监督司法,提高文书制作质量的目的。

(二)提高文书制作质量

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为裁判文书分类研究提供了可能。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许多地区自动生成法律文书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可以通过机器自动生成审查报告、起诉书、判决书、送达通知等。就司法文书而言,大部分文书具有既定的框架和标准,实质上相当于一个“表格”。通过对海量文书分析,能够自动生成各类文书模板。在此基础上,通过将内容部分抽出,再填入到相应位置上,即能以“表格”形式生成法律文书。针对机器无法自动填入的部分,可以结合智能语音输入功能由人工来完成,未来还可以考虑通过机器学习进行填写。如此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司法人员人手不足的问题。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充分说理提供了可能。从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看,程式性比较明显,有可以遵循的详细的文书格式作为基准,弊端是机械古板,限制文书制作者的思维;优点是制作的文书形式规范。另外,还有一个益处,即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很容易形成文书制作模板,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使用。那么,未来发展需要考虑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裁判文书制作可能会发生变化,即大多数内容程式化,需要法官撰写的部分只是文书说理内容。文书的主体内容可能只包括以下三个部分:裁决结果的说明、案件事实的简要阐述、文书说理。其中,说理无疑是文书制作的重点。文书制作者需要运用文字手段,围绕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依据庭审当事人举证、质证形成的心证和法律规定,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阐述清楚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因此,在司法大数据广泛运用的背景下,裁判文书公开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文书的说理。可以从典型案件入手,对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行分析研究,查找说理困难的根源所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

目前,从司法实践看,文书说理重点需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诉前和审前分流案件,减轻法官的负担和压力,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撰写裁判文书。二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法官素质的提高是多方面的,核心是业务素质,包括文字驾驭能力,以文字的形式展示案件裁决的全部过程,这是对法官素质最基本的要求。三是赋予法官更多的自主性。撰写裁判文书不以长短论优劣,只要法官能够将作出裁决的理由阐述清楚即可,鼓励法官用简短的文字深入浅出的阐述清楚裁判理由。

(三)完善文书撤回制度

案例是法治的细胞,是微缩的法治。裁判文书大规模公开,人们不仅可以迅速检索到所需案件信息,还能实现各类“细胞”的大数据实证研究,从整体上把握各类法律现象。只有真正做到生效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一切非法的干预才会无立足藏身之地。裁判文书通过互联网公开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公开亦应当有限度,如果将不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会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2016年《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16条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4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6条处理。

从上述规定看,裁判文书法定不公开的情形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文书撤回制度不完善之处在于程序。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规定看,权力行使是单方面的,即只规定了法院的权力,忽视了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例如,2016年《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12条规定: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2016年《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只规定了办案法官的异议权,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因此,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文书公开的异议权,因为当事人个人才是自身权利的最好维护者。在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的同时,也应当明确法院的审查权,并明确规定审查权的审查方式和期限。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当撤回已经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如果经过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总之,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裁判文书公开创造了条件,使裁判文书公开成为现实。司法大数据的运用,为裁判文书的汇集、管理、研究和应用提供了保障,在现有的条件下,应当提升裁判文书上网的数量,保证上网文书的质量。同时,应当注意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上完善文书撤回制度。最终目的是,使司法大数据充分的发挥作用,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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