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举办“新时代下如何提高刑事法律文书质效”学术交流沙龙

日期:2020-09-15 来源:

2020年9月13日上午,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新时代下如何提高刑事法律文书质效”学术交流沙龙在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马宏俊会长、刘桂明副会长、赵朝琴副会长、罗庆东副会长,学会理事代表,检察系统会员代表,律师会员代表,甘肃省、兰州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分管刑检工作的领导和刑检部门干警代表共计八十余人参加沙龙。会议围绕新时代下如何提高法律文书特别是刑事检察法律文书质效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

l1.jpg      沙龙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学军主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柳小惠、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齐世萍出席。张学军副检察长指出,法律文书研究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在制作刑事检察法律文书时,要充分体现“让检察官说理、让证据说话”的工作理念;在重视“电子速度”的同时,要在法律文书中充分体现“检察温度”。

l2.jpg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蒲军就兰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了交流发言,他指出,刑事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主要存在格式不够规范、内容不够规范、逻辑不够清晰、释法不够充分等四方面问题,并就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完善刑事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意见建议。

l3.jpg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在讲话中强调,法律文书是检察工作的门面,每位检察官都要牢记职责使命,明确角色定位,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内容上,特别是释法说理上,而不是放在文书格式上。只有在不断的自我检查、自我反思、自我磨砺中,才能不断提高法律文书写作水平,优化法律文书制作能力。

l4.jpg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在讲话中指出,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让人看得见、看得清的方式实现,法律文书就是体现正义的最佳载体。他提出,法律文书写作要认真解决四个问题:一是格式问题,既要规范标准,又要探索创新;二是内容问题,既要内涵丰富,又要归纳提炼;三是方法问题,要讲究逻辑思路,注重说法写法;四是态度问题,要高度重视文书的释法说理功能。

啦.jpg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朝琴就如何提升法律文书质效,从理念态度、规律方法、配套制度、效果实现、加强合作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在互动环节,赵朝琴副会长还就如何加强文书释法说理能力进行了精彩解答。

l6.jpg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尹吉回顾了法律文书发展的三个阶段,并对新时期法律文书发展的思路和方向进行了展望。他指出法律文书的说理不是篇幅和字数越多越好,主要是提高文书说理质量,要说的透,说到点子上。

l7.jpg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在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刑事检察工作和刑事检察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基础、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刑事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载体,能够直接反映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和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近年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变革。为适应两反转隶、捕诉一体等重大职能调整,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适用等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最高检结合工作实践,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时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将办案系统中原有的2882种检察工作文书,全面整合修订精简为723种,其中有许多都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等新的规范要求,蕴含着强化人权保障、规范司法行为等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理念、新要求,刑事检察人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让法律文书承载司法的文明进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l.jpg

随后,在交流互动环节中,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杨军伟同志与甘肃检察系统多名检察官就如何进一步提升法律文书写作水平,探索法律文书繁简分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增进检律良性互动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与会人员一致表示,本次沙龙是一次提升法律文书写作质效的思想盛宴,对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增强刑事检察部门司法办案水平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l8.jpgl9.jpgl10.jpg

本次沙龙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20年学术年会期间举办,是本会“法学家下基层”系列活动之一。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会见了参加沙龙活动的法律文书学研究会领导和相关会议代表。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

10012170号 1104010270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