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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钰:讲“四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

日期:2021-03-08 来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分五个部分,有19个条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也是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概括为12个关键词24个字: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意见》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意见》要求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

第一,准确阐明事理。所谓事理是指事物或事情的道理。我们常说要明白事理,读书不但可以增广见闻,也能让人明白事理,阐明事理就是不光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确定和分配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凭证,不仅要有分配的结论还应当阐明分配的理由。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就是要在相关案件中联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分析理由。我们看一个案例,在绍兴中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债务纠纷案中,赵某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儿媳认为这买房钱算是赠与,但赵某认为钱算是借款。2016年3月,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某购房款137万余元,但其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又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赵某出的房款是赠与的。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某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最终绍兴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某归还房款136万余元。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全面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要求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该判决书正是体现了父母子女关系上的道德要求。

第二,详细释明法理。法理就是法律的理论依据,是法律条文之所以如此规定的基本精神、立法意旨以及学理考量,《意见》第四条确定了六类应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如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我们看一个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津刑终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张那木拉无罪。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分析,张那木拉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而且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行为。本案中,张那木拉是在周某强、陈某2新等人突然闯入其私人场所,实施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反击的。周某强、陈某2新等四人均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进入现场时两人分别手持长约50厘米的砍刀,一人持铁锨,一人持铁锤,而张那木拉一方是并无任何思想准备的。周某强一方闯入屋内后径行对张那木拉实施拖拽,并在张那木拉转身向后挣脱时,使用所携带的凶器砸砍张那木拉后脑部。从侵害方人数、所持凶器、打击部位等情节看,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判断,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达到现实危害张那木拉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张那木拉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顺手从身边抓起一把平时生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人,具有正当性,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那木拉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后果,但是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从正当防卫的立法旨意看,这里就体现了制止“行凶”,鼓励广大公民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价值目标。

第三,积极讲明情理。所谓情理就是指人情与道理,情理法相结合,以情动人。我们要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如被誉为史上最美判决书的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不准予离婚,在理由部分分析,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其中就将和谐、友善、尊重、理解等价值融入判决书,情理交融,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力求讲究文理。文理是指文采和道理,指文章或裁判文书在篇章结构、内容组织和遣词造句等方面的条理性。讲究文理通常的要求是: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层次分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结论正确、文笔流畅、形式规范。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进一步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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