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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论坛综述

日期:2020-10-27 来源:

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论坛综述

杨军伟 张艳丽 王旭[1]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甘肃省检察官协会、法治甘肃建设理论中心协办的“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论坛”在甘肃兰州召开,来自实务部门、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80余人与会,就检察建议制度构建与实践探索,检察建议刚性化研究、检察建议规范化研究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呈报的《关于“检察建议与社会治理论坛”情况报告》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张军检察长批示:“几条建议都应认真研究,抓好推进落实”,孙谦副检察长、陈国庆副检察长也作了重要批示。

一、检察建议制度构建与实践探索

2019年2月26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就检察建议的内涵、类型、适用范围、办理落实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2019年10月26日,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就落实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因此,检察建议的制度构建与实践探索是本次论坛的重点研讨内容之一。会上,最高检研究室处长吴孟栓介绍了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总体情况,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干部赵一晓介绍了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出台背景和落实情况;四川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赵秉恒、甘肃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春慧分别介绍了本省检察建议工作相关情况。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和如何参与社会治理等问题,西北师范大学教授李玉壁认为,检察建议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是对案件当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规律性问题的总结和提升,为检察机关下一步的履职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向。检察建议制度契合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制度在贯彻落实当中要转化成治理的效能,检察建议就是一个桥梁,一个纽带,一种良好的可操作的机制。同时要和人大、政法委、纪检、信访形成合力,完善检察建议的相关制度,以及更高层面的联动制度。

西北师范大学教授王勇认为,检察建议要形成双赢多赢共赢局面,最终形成依法治国的合力。要在此基础上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要通过检察建议找回传统社会治理的本来含义。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主任罗书平认为,检察建议要以点带面、自上而下,最高检要有重点地推动。同时应该变成一种常态,要纳入法律的程序和司法的程序,要让检察建议长上牙齿,用到极致。

二、检察建议刚性化研究

检察建议发挥作用的关键靠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确保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取得实效。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卢义颖认为,检察建议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为指引。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融入基层治理和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共享社会资源的有效方式。检察监督的新常态和新需求对检察建议提出了刚性化的需求。目前检察建议还存在很多问题,如适用范围不规范,调查核实不到位,释法说理不充分,文书制作不规范,原因在于检察官对社会治理的不专业性、检察建议的审核把关制度难以落实。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秀梅认为,检察建议存在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形式比较单一、类案建议少、文书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加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可以向外部借力,包括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建立相关机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检察建议质量;提升自身监督素能,提高检察建议质量,聚焦类案增强文书普遍适用性;加强对下监督指导,提升整体能力和水平,加强典型文书评选公布工作;完善公告宣告送达制度,提升检察建议约束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袁钢认为,根据法律文书繁简分流的基本规律,检察建议法律文书制作,应根据适用对象、承办人员、案件类型不同对检察建议法律文书进行繁简分流,真正实现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提高检察建议文书质量、工作效率。从检察建议的功能上,个案检察建议和类案检察建议的划分更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规律,并据此将检察建议分为“要式检察建议”和“简式检察建议”,实现分类制作检察建议。要式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类案检察建议,比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简式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地方性、时效性、个别性问题,比如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其他检察建议等。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志如认为,有关检察建议的研究文章主要发表在与检察机关相关的杂志和报纸上,发表在重要法学期刊的不多,没有引起学界的广泛探讨。检察建议根据规定,分别针对的是有误、有错、违法、犯罪。提升检察机关的空间有:检察院保持谦抑性,尊重其他机关的专业判断,在技术上让检察建议具有可行性,同时也要考虑投入的人力物力。

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葛恒浩谈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刚性。其实它所指的就是检察建议要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去落实。刚性并不能代表强制性,不能要求检察建议具有强制性,而是要在实质上来提高它的质量,多出一些精品。二是关于个案建议数量和类案建议数量的问题,问题不在于个案建议的数量太多和类案建议数量太少的问题,而是要从一个目的的角度来考察。三是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其实大有可为。检察机关本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于收集犯罪相关数据有能力和精力,比如说对一定区域领域的犯罪数量的多少,发展态势,施害人群、受害阶层,常发区域,诱发因素,根本原因,还有政策对策,在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方面还是占优势的。

三、检察建议规范化研究

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检察建议刚性的落实,均需要规范化建设的保障。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师维认为,检察建议具有软监督属性,与当前提倡的要“做到刚性、做成刚性”的目标效果是相符合的。检察建议如何做到刚性、做成刚性的问题,实体方面是指检察建议的质量,检察建议的质量就是检察建议刚性的核心和生命线;程序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与完善,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与对法律熟悉程度、个人阅历、经验以及业务能力都息息相关。可以参照督办的程序,在制发的过程中进行统一监管。

海南省三亚市检察院检察官张保亮认为,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检察建议有其严肃性,体现着法律的威严。如果发出的检察建议质量不合格,甚至还存在形式上的诸如字体、字号不规范的情况,就会表现出检察机关对此的不严肃、不重视,检察建议的落实机关也不会重视。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青洲认为,检察建议送达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问题,从法律依据上来看,规范性文件使用的是现场宣告,现场宣告是不是就是公开宣告这层含义,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苗鸣宇认为,可以借助外脑来做一些专业化训练的工作,法律文书研究会的实践研究基地的设立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各个单位遇到的问题。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祁亚平认为,提出检察建议,实际上是在提交一种管理建议,不能单纯从违法视角去讲,应当更进一步考虑在现有条件下能够做到什么程度,这种建议可能才会有真正的实效。


[1]杨军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张艳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王旭,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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